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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我们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7月15日前反馈至厅法规处。征求意见稿请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ha.hrss.gov.cn/)下载。

联系人:张文安  张丽娜

联系电话:0371-69690062

传真:0371-69690063

E-mail:hnrstfgc@126.com

                                                                                       2015年6月29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调研指导河南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把法治人社建设贯彻到打造“四个河南”、推进“两项建设”各个方面,以法治人社建设成效,为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推进。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法治人社建设的目标任务,全面建成权责统一的责任人社、高效便捷的效能人社、公开透明的阳光人社、开拓进取的创新人社、为民惠民的服务人社、清正廉洁的廉洁人社。

二、工作内容

(一)推进人社地方法规规范体系建设。加快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人才开发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立法和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推进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劳动保障监察、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5个条例修订,推进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支付3个条例制定出台,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人社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二)落实依法决策机制。把依法决策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全面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各级人社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关系我省人社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重大改革事项、重大专项规划、重大资金安排、重大工程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设施设备采购等,作出决策前依法履行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程序讨论。

(三)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两年内,省、市、县(市、区)建立法官、律师和有关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在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推进依法行政、防范法律风险中的积极作用。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要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备案分别达到100%。坚决杜绝规范性文件中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避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情况。规范性文件出台15日内应交法制机构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后有效文件目录。

(五)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根据新一轮机构编制改革要求,加快调整内部机构编制和职能设置,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2015年,全面完成行政职权清理工作,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快转变行政职能,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2015年取消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更加注重行政许可后的监管。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严守权力边界,不得法外设定权力。

(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2015年,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参加培训学习记录档案,未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不授予执法资格,不允许从事执法活动。2016年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8年前整合行政执法主体,着力解决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内部权职交叉、多头执法和互相推诿等问题,建立权责统一、规范有序和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探索与人民法院建立行政强制执行协作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协调配合,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细化“欠薪入刑”、“骗保入刑”案件的移送标准和具体规范,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移送案件的办理能力。2015年起,实施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对有一定普遍性且争议较大的工伤认定、养老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案件,经研究论证后统一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提供执法参考。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视评查结果的运用,强化问题整改措施。

(七)全面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实现全省各市、县人社部门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全覆盖。各省辖市、县(市、区)人社局每年选取1-2个服务型行政执法单位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每年组织1-2次观摩活动。服务型行政执法重点培育对象在精减权力事项、窗口办理、网上审批、即办快审、说理性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建立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整体推进动态督导体系,对计划制定、工作推进、学习交流、工作督导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通报。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八)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按照职权法定和精简效能的要求,各级人社部门2015年内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认真核实权力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真正做到依法确权、依法用权,及时向社会公布,保证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对存在部门职责交叉的事项,要明确权力边界或权限责任,加强衔接协调。按照规范运行和高效透明的要求,减少权力行使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政府内部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推行一个窗口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加强对管理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管理服务,提升治理能力。

(九)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建立调解、劳动人事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到2020年,健全完善人社领域群体性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和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积极推广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当事人的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将人社行政行为纳入严密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采购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人社部门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对就业专项资金、社保基金、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事项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监督各级人社部门贯彻执行人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十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重点做好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信息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对创业就业扶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人才优先等重点民生项目以及公益事业和社会治理领域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针对公众关切,及时进行解读和宣传。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公开率达到100%。涉及人社领域中敏感性事件、社会关注度高的舆情信息,要及时研判处理和及时回应。认真做好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率100%。将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加强与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连接。

(十二)加强人社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对就业失业登记、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行政执法处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及待遇支付等实现互联互通。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设立人社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立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加强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人社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完善人社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健全人社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推进行政管理与服务网上受理、网上办公、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十三)健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79号),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切实落实行政层级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工作制度,加强案件分析研判,完善人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人社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共同承办相关案件。建立业务处室工作人员旁听人社行政诉讼案件制度,每年每人至少旁听1次。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以案析法、以案学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在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档案制度,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完善行政执法评议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推进行政服务办事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纠错问责定期通报机制,每年系统内通报1次。

(十五)提高人社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能力。提高人社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水平和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尊法学法讲法。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每个市、县每年组织3-5场“法治人社大讲堂”活动,坚持每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开展一次法制理论或业务讲座,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举办依法行政法骨干培训班,组织举办人社法律、法规实务培训班,推动本地、本部门工作人员全面提升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十六)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选聘高水平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和系统内人员,组建法治人社讲师团,调度讲师团成员积极性、主动性,每位成员每年至少宣讲2-3次人社法律法规。与省内高校联合,招募在校大学生参加“法治人社”志愿者,鼓励志愿者利用暑假、寒假和“五一”、“十一”、元旦等节假日开展宣讲活动。组织开展“法治人社下基层”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和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配合法律“六进”活动,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举办人社法治流动课堂。加强普法宣传平台建设活动。通过门户网站、报刊杂志、电台电视、12333热线、文化公园、文化长廊、微博、微信、微电影、客户端、手机短信、服务大厅、宣传册等多渠道,建立法治宣传的重要平台,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将法治人社建设摆在工作全局位置,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各级人社部门党(委)组会议除研究人事事项外,法制机构负责人全程参加,尊重法制机构意见和建议,为法制机构依法履职创造条件。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法治人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法治人社建设各项工作。各单位明确1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为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联络员,负责完成推进法治人社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的日常工作。

(二)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将法治人社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开展法治人社工作的各项组织推动、宣传培训、示范创建、信息化建设、考核评议、表彰奖励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人社部门基层法治工作的经费支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改善人社基层法治人社建设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为法治人社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人社建设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加快推进法治人社建设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环节中实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导作用。加大对法制机构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把优秀干部选配到法治岗位,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专业能力,努力当好本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