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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委托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每月以转账方式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归还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其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对象:在中心同一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以下称委托人)。

    二、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委托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配偶)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3倍(按单个委托人公积金存款账户核定);

        2.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且已通过银行账户还款1期以上。办理贷款的同时办理该业务的不受本条件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三、办理时机与需要的资料:

        委托人可于公积金贷款已通过银行账户还款1期后前来办理,也可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办理该业务时应提供的材料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贷款合同》原件(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者,同时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办理该业务需要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对应人亲自到场面签委托协议。

    四、委托提取还贷的办理程序:

        1.委托人向中心提交资料申请;

        2.符合规定时,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五、委托提取还贷的操作:

        《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生效后,中心每月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内提取一次公积金(以贷款月还款额为基数),用于归还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提取顺序为:先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后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不足部分从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扣收。

    六、委托提取还贷的变更、终止

        1.已经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委托人,因故需变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时,可持身份证到中心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变更手续。

        2. 已经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委托人,因故需终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时,可持身份证到中心申请办理终止手续并签订《委托提取还贷终止协议书》。

        注: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者,办理变更、终止手续时,需携带本人和借款人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七、业务办理的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每月1-28日之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市区公积金贷款户到郑州住房公积金各办事大厅办理;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公积金贷款户到各自对应的业务大厅办理。

    八、友情提示:

        1.办理该业务时,委托人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须均在同一公积金管理机构(如巩义缴存,巩义贷款)。

        2.委托人已办理该业务后,须在委托提取还贷成功进行3期以后方可办理终止手续。

        3.《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签订后,委托人不能再办理公积金柜台支取业务。

        4. 委托人应经常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余额不足时应及时向银行还款账户存款,以避免贷款发生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