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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转出须知

 提示:在档案转入时,原存档单位未出具相关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婚育证明),未办理人事关系调动手续(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的,档案转出时,中心不能出具相应证明、办理人事关系调动手续。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任何个人不得保管本人和他人的档案,不得要求将档案转给非公有制单位和其它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格的中介机构。

 

 

一、档案转出有以下三类:

    1.政审、调动的机关事业单位政审、录用(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业单位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收。

    2.普招类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改签。如接收单位具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资格,可依据新的就业报到证转档;如接收单位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格,应由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收档案。

    3.升学、入伍。普招类院校计划内招生、部队入伍的。

二、所需材料:

    1、调转材料

   1)调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政审的,应由该单位出具商调函借档;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转出人事档案的,应当提供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或录用手续;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业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收档案须出具商调函。

   (2)择业期内毕业生:改签后新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升学、入伍人员:入学录取通知书(仅限普招类院校计划内招生)、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2、存档凭证(不慎遗失或未领取的不用提供)。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除上述材料外,根据不同情况有关人员还须提交以下证明:

  (1)立户单位存档的,单位出具同意转出证明或劳动关系变更、解除证明

  (2)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和代办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档案转出时,在我中心代理的各项业务(如户口、社保、组织关系等)须一并办理转出。具体手续办理咨询电话:户口—65958137;社保—65927771;组织关系—65957359。

三、办理流程:

    1、办理档案转出前,应将未归档的年度考核(工作鉴定)表、劳动合同、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奖励处罚等材料归档。

    2、经审核符合转出条件的,第二项所需材料交档案转出窗口,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核对、整理、密封,办理转出登记后,连同《档案转递通知单》一并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规定的其它方式转出。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