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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得经营业务

 昨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内蒙古下发《关于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的通知》,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内蒙古按照新的规定审核劳务派遣单位,实行经营许可并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劳务派遣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新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据了解,通知下发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须在2014年7月1日前依法按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区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须由子公司向所在盟市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所在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在设立时凡冠名“内蒙古”名称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许可;凡冠名盟市、旗县名称的由盟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劳务派遣单位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审核劳务派遣经营业务,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许可机关将撤销、注销、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告知工商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