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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为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7]4号)和《关于印发〈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8]4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保城镇居民人数安排补助资金。参保城镇居民按缴费标准缴纳费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二、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进行。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征缴的处室协同信息处按照财政补助资金的口径统计各类城镇居民参保人数,人数统计必须准确,核对无误后经处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医疗保险费结算处。

 三、医疗保险费结算处根据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处统计的参保人数,按照各级财政补助标准计算各级财政应补助的资金,经主管领导和社会保险局领导签字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财政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将市、区两级财政的补助金额拨付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与区财政部门直接结算。

 五、基金的使用对象为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城镇居民。   

 六、基金支出应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七、市社会保险局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财政局。财政局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八、医疗费用的审核由医疗保险待遇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住院费用、门诊统筹费用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报表由医疗保险待遇处审核,确保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一致,两者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医疗保险待遇处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审核医疗费用。

 九、医疗保险费结算处对医疗保险待遇处转来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门诊统筹费用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审核汇总表进行复核,确认签章是否齐全,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计算,然后进行数据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支付结算,打印拨付汇总表,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和单位领导签章后,打印委托拨付凭证,交银行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每两个月结算一次。

 十、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月报表和定点药店的个人账户购药费用月报表报送医疗保险费结算处,医疗保险费结算处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计算,然后进行数据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支付结算,打印拨付汇总表,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和单位领导签章后,打印委托拨付凭证,交银行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每两个月结算一次。

 十一、对于医疗保险待遇处转来的手工报销材料,医疗保险费结算处复核材料和签章是否齐全,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打印报销汇总表,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和单位领导签章后,转银行办理转账支付。每个季度报销一次。

 十二、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支付的医疗费用一律通过银行转账。

 十三、市社会保险局每年根据缴费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划账开通在校大中专学生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十四、根据划账结果,医疗保险费结算处按照大中专门诊统筹标准计算门诊统筹资金,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和局领导签字后拨付给学校。

 十五、门诊统筹资金由学校管理和使用,并对资金的管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