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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统计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6〕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统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4〕780号)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发布全省教育经费统计公告。鼓励各地以编撰教育经费统计分析资料、编印《教育经费统计年鉴》、《简明手册》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成果,为各级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在全省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地公告。县级教育经费统计公告的相关要求,由所在省辖市规定。
  附件:1.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
        2.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统计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1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
教财〔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统计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和国家管理决策需要而开展的。近年来,我国教育经费统计体系不断完善、调查制度不断健全、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统计成果运用能力不断提升,为制定完善教育财政政策、落实教育投入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供了坚实依据,为开展教育研究工作、进行社会宣传监督提供了丰富资料。
  但是,当前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统计队伍不稳定、统计数据公布制度不健全、数据分析应用不深入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质量和统计结果的运用。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是服务教育财政投入决策、完善教育治理体系和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内在要求,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统计行为,建立制度规范统一、流程分工合理、行为严谨细致、数据质量可控、数据公布及时、结果有效运用、保障措施有力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
  (一)严格依法统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教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借鉴国际通用统计标准,牵头负责设计科学规范、统一完整的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年度、季度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反映教育经费规模、结构、特点和使用效益。报表制度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供全国填报使用。各省级教育部门可在执行全国统一的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和管理需要,细化和扩充本省份报表信息,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供本省份填报使用。
  (二)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审核,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教育经费统计职责。各级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教育经费统计组织工作负总责,各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教育经费统计填报工作负总责。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资料采集、数据审核与汇总、情况分析、报表报送以及统计资料归档等工作流程;各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依规履行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填报义务,对其填报、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向本级教育经费统计部门提供教育经费统计所需的资料。
  (三)规范统计行为。各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采集、审核、录入的教育经费统计资料与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各教育经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或授意他人修改统计人员依法采集、整理的教育经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四)提高数据质量。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填报单位教育经费收入支出等情况,不得虚报漏报瞒报,确保数据质量。各地要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各环节、各岗位工作责任,实现统计全流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要建立和完善层层负责、层层把关的统计数据分级审核制度,确保方法科学、审核全面、数据精准;建立与财政财务预决算和事业统计等数据的衔接协调机制,做到源头可控,信息互通;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五)完善发布程序。全国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分三次发布:第一次由教育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全国年度教育经费初步统计情况;第二次由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以公告形式公布全国及各省份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总体情况;第三次由教育部和国家统计局以《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形式公布全国及各省份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最终数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发布程序。
  (六)健全公告机制。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将不断完善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各省级教育、统计和财政部门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公告所辖每个地级、县级地区的年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公告内容可参照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并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反映教育经费总体投入情况、财政投入情况等;公告发布应通过单位门户网站以及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原则上应在每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加强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应用和研究
  (一)注重分析应用。各地要切实提高教育经费统计分析水平,重视统计成果的运用,为有关方面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要运用科学方法,深入分析统计结果反映的问题,从体制机制等层面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为宏观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推进政策制度完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撰写教育经费分析资料,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编印《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和《教育经费统计发展报告》等统计资料。
  (二)强化监测功能。各地要通过对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深入分析,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管理监测,重点监测教育经费总体投入、财政投入情况,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情况,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经费投入水平、支出结构和使用绩效情况等。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准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不合时宜、阻碍改革、制约发展、影响稳定的制度规定和工作状况,及时反映并推动改进完善。
  (三)加强科学研究。各地要充分利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组织开展教育财政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要围绕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开展研究,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发挥科学研究成果的指导作用。鼓励各级教育、统计、财政等部门、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积极开展课题研究。
  四、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为统计工作提供设备、物资、经费等必要的保障。教育部门要会同统计、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部门间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队伍建设。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专人负责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培训体系,实现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提高统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要关心统计人员成长,研究建立激励机制,在评优评先和学习深造等方面对统计人员给予倾斜。
  (三)重视信息化建设。教育部将研究建立全国教育经费管理信息系统,对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采集、填报、审核、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等进行全过程管控,提高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共享共用水平,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各地要将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化工作纳入教育信息化整体工作统筹规划、同步实施。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系统运维能力建设,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化应用能力,提高工作整体水平。
  (四)完善评价监督和问责机制。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对各地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专项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各地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考核监督,探索建立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2016年9月14日
附件2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统计局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通知
教财〔2014〕78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统计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根据教育部关于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新要求,确保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进一步提升服务和指导能力,现就加强我省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认识
  教育经费统计是客观反映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状况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统筹制定教育财政政策、落实教育投入的基础,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督促各级教育加强管理的依据,是提升教育财务工作品质和教育财务人员素质的工具。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建设人力资源强省,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关键时期,全省各级教育、统计、财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严格遵守《教育法》和《统计法》,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二、明确任务,推动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全面开展
  (一)切实加强对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把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单位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要支持教育经费统计部门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责,维护教育经费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认真研究并及时批复教育经费统计有关文件,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条件。
  (二)加强队伍和组织机构建设。稳定高素质的统计工作队伍是搞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要重视教育经费统计人才的引进、培养,落实配套支撑条件,一是要大力推进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和财经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工作;二是营造有利于教育经费统计人才成长的环境,落实激励机制;三是确保教育经费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原则上凡参加过年度教育经费统计培训的人员不得替换。
  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做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基本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教育法》、《统计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机构。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要支持教育经费统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对阻挠、瞒报、拒不提供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处分。
  (三)健全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统计、财政等多部门参加的协同工作机制,理清各部门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负首要责任,负责全面推进本地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安排本地区教育经费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和数据汇总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要根据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基层报表,及时上报。
  各级统计、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全省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提供有关数据,满足教育部门报表汇总与数据核对需要。其他部门要及时传达转发全省教育经费统计编报通知,并负责督促所属学校按时上报基层报表。
  (四)注重学习培训。要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定期组织教育经费统计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培训要确保广度与深度,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省负责地市和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省辖市负责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要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相一致:一是学习国家和省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文件与规定;二是学习报表填报基本知识;三是学习各版软件操作技能;四是学习数据审核的技术方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教育经费统计人员的培训学习情况进行测评与抽查,及时发现培训中的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培训方式,确保基层报表各项数据填报准确、完整、及时。
  (五)强化数据审核。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是确保教育经费统计服务能力的基本要求,加强审核力度是巩固和提高数据质量的有效途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加强基层报表填报管理入手,强化数据审核,做到科学统计、客观统计、杜绝水分、杜绝估计,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基层报表填报管理是教育经费统计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决定着本地区、本单位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基层报表填报管理,所有基层报表都要经过计算机审核、人工审核、分析性审核的程序逐一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本级的问题必须在本级审核过程中解决,不可带病上报。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经费统计指标解释》填报基层报表,对于软件提示的校验信息必须逐条核实并据实填写情况说明,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修改、按时上报,不得推诿扯皮或者故意隐瞒。
  要继续加强部门间的横向核对,做到应统尽统、应报尽报,杜绝漏报和重报;要重视与财政数据的核对,对于统计口径相同的指标要做到数据一致,存在差异的要分析差异数值和产生原因,做到有理有据、原因清晰。
  要重视同一指标跨年度对比审核,对于其中增减变化幅度较大的指标要认真查找原因,并做出书面说明,发现错误的要及时修改。
  (六)着力提高统计成果分析利用水平。统计的意义在于统计结果的分析利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好教育经费数据统计的同时,要重视统计成果的分析和利用,准确概括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科学判断未来发展趋势。要认真编写本地区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分析报告,重点分析《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两个比例”有关情况,并对国家社会经济形势变化造成的影响以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领域的有关情况做专题分析;要综合运用横向对比、纵向对比等手段,与兄弟地区的情况做对比分析、与本地区其他年度的情况做对比分析。分析结果要有说服力,要如实反映问题,要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思路和依据。鼓励各地编印本地区《教育经费统计年度发展报告》和《教育经费统计年鉴》。
  (七)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公告》既是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扩大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影响、督促各项教育投入政策有效落实的重要途径。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集与安排的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全国80%以上的年度教育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实现。因此,各地要继续坚持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和公示制度。要根据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公告》的精神,在全国公告公布一个月内及时公示本地区年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要确保公告口径的一致性,不得随意调整公告指标的统计口径;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选择的选取其他内容予以公告,以有效推动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加大力度,强化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保障
  各级教育和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保障力度,将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一是加大教育经费统计人员学习培训环节的经费保障力度,按照本地区培训规模,足额安排培训经费;二是加大教育经费统计汇总审核环节的经费保障力度,按照本地区教育经费统计汇总审核实际工作量足额安排经费,保证本地区数据汇总与审核的强度逐年提高,确保数据质量;三是加大教育经费统计结果分析环节的经费保障力度,支持聘请外部专家和机构进行专业分析,鼓励分析成果的公开发表和相关著作的出版发行;四是加大教育经费统计软硬件设备的经费保障力度,在办公、设备等方面提供较好的条件保障。要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配备专用电脑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不得用于其他事项,确保统计数据的安全,满足软件更新和升级的需要。
  四、善于学习,推进教育经费统计创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要注重教育经费统计新技术的学习和掌握。要在工作思路方面有所创新,在明确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要求基础上,善于总结和学习,转变工作方法,工作思路要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挖掘数据内涵,服务决策要有一定的预见性。要在技术手段方面有所创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增加教育经费统计科技化水平,注重应用软件的开发、推广和运用,加快网络直报系统的研究,逐步减少汇总与审核过程中的人工环节,减轻工作强度。要在数据分析方面有所创新,善于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积极引入数学分析模型,提升分析与研究水平。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统计局 河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