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代理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河南省 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河南省 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接受 (以下简称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代理服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
(1)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甲方提供住房公积金代理服务,具体内容见协议第二条。
(2)为甲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及指导。为甲方在住房公积金参保方面提供合理的方案、政策咨询。
(3)依据代理内容,每月按时为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手续、核定缴纳金额、代缴费用等。
(4)甲乙双方为客户服务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除按时为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及代缴费用外不承担甲方的任何责任。
2、甲方
(1)协助乙方办理代缴手续,每月十五日前将有关人员变动情况以电话、邮件等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资料。
(2)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二条 委托代理的服务项目
1、代办住房公积金手续;
2、以甲方提供的资料核算每月费用清单并交甲方核定。
3、代缴住房公积金费用。
第三条 代理服务费用
代理服务费: 50 元/人/月;
住房公积金费用和代理服务费每季度或者半年度结清(具体费用以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费用为准)。
住房公积金费用和代理费结算时间
甲方的住房公积金费用通过银行划帐方式缴纳至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乙方代为缴纳,甲方在每季度首月 5 号前把相关费用划到乙方指定的账户上。
代理服务期限
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协议自动顺延 年。如果变动另行协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开展住房公积金代理服务,甲方有权拒付代理服务费用。
2、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无故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费用及代理费,或者不配合相关工作,导致住房公积金代理无法进行,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代理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 因政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终止协议条款,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4、 协议期间,甲乙双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五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务实、诚信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郑州市仲裁委员会调解或按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第六条 双方均应承担对在合作中知晓的对方的商业机密等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待双方协商后另行规定,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