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养老保险管理材料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保管期限:永久[综])
1、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审核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编制文件和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在职职工工资花名册汇总表;
(7)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一)单位名称;(二)住所或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六)主管部门;(七)隶属关系;(八)开户银行、账号;(九)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缴费单位的上述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申请;
(2)《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表》;
(3)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核准批准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
(5)新的银行开户证明或银行账号变更证明;
(6)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如《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动,参保单位在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后,社保经办机构应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留存归档;
(9)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分立登记
参保单位在出现机构重组并从原单位分立出新成立单位时应进行单位分立登记,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1)缴费单位分立申请表;
(2)社会保险登记表;
(3)原参保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新分立参保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原参保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6)新分立参保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7)新参保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退休人员托管协议》;
(10)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4、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费义务时,应及时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者吊销、被批准破产、解散、撤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办理注销的参保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缴费单位的注销申请;
(2)《郑州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破产、改制、注销情况登记表》;
(3)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兼并的文件复印件;
(4)注销通知或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5)《退休人员托管协议》;
(6)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合并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兼并(合并)或被兼并情况时,应按规定进行合并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1)参保单位的兼并(合并)申请;
(2)郑州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兼并(合并)/被兼并情况登记表;
(3)参保单位兼并(合并)/被兼并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退休人员托管协议》;
(5)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保管期限:10年[综])
1、《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参保单位,每年应进行一次年检,参保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审核资料。
(1)参保单位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自查登记表;
(2)参保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自查登记表;
(3)参保单位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4)参保单位无财务报表情况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对应的其他证件复印件;
(5)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
对参保单位遗失、毁损《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参保单位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的,重新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
(1)参保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
(2)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驻郑办事处登记证及企业相对应的其他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发证期满5年的,参保单位应办理换证手续,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1)《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登记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证;
(3)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单位)(保管期限:100年[征1])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1)建立参保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表;
(2)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可以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
(3)新接收分配学生派遣证复印件;
(4)复转军人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及安置介绍信的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恢复
(1)职工恢复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表;
(2)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3)领过失业金人员,需提供领失业金的相关证明;
(4)其他可以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县(市)、区转入
(1)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市内转移表);
(2)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跨区转移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可以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
(5)原参保地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表(查询单);
(6)原参保地出具的结算单。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辖市转入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新增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可以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县(市)、区转出
(1)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市内转移表);
(2)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跨区转移表);
(3)“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表(查询单);
(4)原参保地出具的结算单。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辖市转出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7、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
(1)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中断申报表;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单位开除或除名决定;
(3)其他可以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证明。
8、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1)死亡退款
①参保人死亡证明
②参保人火化证明
③参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退个人:代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退单位:参保职工退保一次性结算申请表
(2)出国(境)定居
①户籍注销证明
②其他国家永久居住证明复印件
③退个人:代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退单位:参保职工退保一次性结算申请表
(3)重复缴费退款
职工原、新参保地重复参保的证明材料
9、职工个人信息变更
(1)基本信息变更:在职职工基本信息变更表(勘误表)
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职工个人档案材料;
(2)参保职工缴费指标变更表(勘误表)。
四、参保人员登记类(个人)(保管期限:100年[征2])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新增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复转军人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及安置介绍信的复印件。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恢复
职工恢复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表(恢复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内转入(市本级转移)
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市内转移表)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内跨(县)区转入
(1)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跨区转移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原参保地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表(查询单);
(4)原参保地出具的结算单。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市及跨省入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新增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转出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5)我局出具的转移接续联系函;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内转出(市本级转移)
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市内转移表)
7、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内跨(县)区转出
(1)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跨区转移表);
(2)“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表(查询单);
(3)我局出具的结算单。
8、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市及跨省转出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9、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
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停保表)
10、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1)死亡退款
①参保人死亡证明;
②参保人火化证明;
③参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代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⑤参保职工退保一次性结算申请表。
(2)出国(境)定居
①户籍注销证明;
②其他国家永久居住证明复印件;
③代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参保职工退保一次性结算申请表。
(3)重复缴费退款(具体待定)
职工原、新参保地重复参保的证明材料
11、职工个人信息变更
基本信息变更:在职职工基本信息变更表(勘误表)、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职工个人档案材料。
二、工伤保险管理材料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保管期限:永久[工])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
1、参保登记
(1)郑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申请;
(2)企事业执照正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2、变更登记
(1)郑州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其它需要提供的证件或资料。
3、分立登记
(1)缴费单位分立申请表;
(2)企事业执照正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注销登记
(1)缴费单位的注销申请表;
(2)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兼并的文件复印件;
(3)注销通知或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其它需要提供的证件或资料。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保管期限:100年[工])
1、基本工伤保险关系建立恢复
(1)郑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登记、减少、恢复表;
(2)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
(5)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
2、基本工伤保险关系中断
(1)郑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登记、减少、恢复表;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单位开除或除名决定;
(3)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辞职申请;
(4)其它可以中断基本工伤保险关系的材料。
3、工伤保险关系变更
(1)郑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变更表;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其它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建立的凭证。
(三)工伤(1-4级)及工亡职工抚恤亲属享受长期待遇人员管理(保管期限:50年[工])
(1)工伤(1-4级)及工亡职工抚恤亲属享受长期待遇人员健康调查表;
(2)工伤(1-4级)及工亡职工抚恤亲属享受长期待遇人员减少表。
(四)老工伤纳入基金管理表(保管期限:50年[工])
(五)服务协议管理材料(保管期限:10年[工])
(1)工伤定点协议医疗配置机构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
(2)与工伤定点协议康复机构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
(3)与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材料
(一)参保人员登记材料(保管期限:100年[居])
(1)《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高龄转参保登记表》;
(3)《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4)《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5)身份证复印件;
(6)户口簿相关页复印件;
(7)参保人其子女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8)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
(9)享受财政补助(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绝育户父母、重度残疾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保管期限:100年[居])
(1)《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对身份证号码变动较大的,应提供《公民身份证更正证明》;
(4)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参保人员重号输机(保管期限:100年[居])
(1)《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证重号申请输机花名册》;
(2)《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3)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对身份证号码变动较大的,应提供《公民身份证更正证明》;
(5)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保管期限:10年[居])
(1)停发或恢复发放社会保险待遇证明材料;
(2)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据;
(3)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代发类业务资料(保管期限:10年[居])
(1)《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生补贴对象认证表》;
(2)《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综合统计表》;
(3)《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发放明细表》。
四、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
(一)个人账户记账、计息(保管期限:100年[账])
业务经办处室养老保险补缴单、利息单。
(二)个人账户各类信息更正(保管期限:100年[账])
业务经办处室填写的勘误并经主管局长批示信息更正表、更改依据。
五、社会化服务材料
(一)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保管期限:50年[社])
1、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
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
2、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1)基本信息更正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
3、郑州市企业离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减少及供养人待遇
郑州市企业离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待遇审定表
4、林山寨社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站“大病统筹”医保
(1)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退休人员花名册;
(2)郑州市失业处退休人员花名册;
(3)参加医保人员汇总表。
5、郑州市破产、困难企业“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
6、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介绍信登记表和存根
7、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申请表
8、企业移交社会化服务协议及退休人员花名册
(二)异地安置登记材料(保管期限:50年[社])
企业移交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档案。
(三)服务协议管理材料(保管期限:50年[社])
与市属12个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的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县(市)区管理责任书。
【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一、养老保险费征缴材料
(一)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明细表和汇总表(保管期限:50年[综])
1、养老保险费征缴校对计划明细表
在每月征缴业务周期结束后,生成当月养老保险费征缴校对计划明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按主管人进行核对确认。
归档材料:按主管人分类的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明细表。
归档要求:留存文档为US381带孔打印纸,按主管人分类装订。
2、养老保险征缴费正式计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按主管人进行核对当月养老保险费征缴校对计划明细表确认后,生成当月养老保险征缴费正式计划,报送各相关业务处室。
(1)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汇总表
(2)市本级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明细表
(3)市本级企事业单位人员及费用增减变化明细表
(4)养老征缴计划在职职工增减变化月报表
归档要求:以上留存文档均为US381带孔打印纸,按以上序列装订。
3、养老保险征缴计划勘误文档
每月部分参保人员补缴往月养老金通过次月单位计划缴费,此类问题需业务处室填写勘误表,经业务处室主管人员、处室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进行勘误操作。
归档材料:勘误表相关材料。
(二)缴费基数核定(保管期限:100年[征1])
1、郑州市参保单位年检自查登记表
2、参保单位情况说明
3、参保单位应按规定申报该年度的职工缴费工资,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社保花名册》本人签字确认
4、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成本费用情况表[或期间费用明细表、产品制造成本及制造费用表(工业企业)];
(4)基本情况表;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5、“双基数”核减材料(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复印件、在其他社保机构参保职工的参保证明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企业与院校签订的实习生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政府明文规定的改制企业的文件复印件、建筑行业总承包公司与各类劳务分包公司、各类专业分包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三)缴费基数申报(保管期限:100年[征2])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申报花名册
(四)养老保险催缴、缓缴协议资料(保管期限:10年[征1])
包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单、补缴协议、缓缴协议
(五)服务协议管理材料(保管期限:10年[征2])
灵活就业人员储蓄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银行代扣协议)
二、工伤保险费征缴材料
(一)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明细表和汇总表(保管期限:50年[综])
1、工伤保险费征缴正式计划
在每月工伤征缴业务周期结束后,制定工伤保险费征集计划并打印、向相关业务处室报送工伤计划。
(1)工伤保险征缴计划汇总表;
(2)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明细表;
(3)工伤浮动费率降低单位冲减明细表(2009.4-2010.12)。
归档要求:以上留存文档均为US381带孔打印纸,按以上序列装订。
2、工伤保险费征缴费率调整前计划明细
根据上级文件指示,对部分符合降低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条件的企业调整了参保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自2009年4月份起,2010年12月止)。
(1)工伤保险征缴计划工伤征集费率调整前汇总表;
(2)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明细表。
归档要求:以上留存文档均为US381带孔打印纸,按以上序列装订。
(二)工伤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保管期限:100年[工])
包括缴费基数核定、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
缴费基数核定
(1)郑州市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和基本信息申报花名册;
(2)缴费单位年度纳税申报表、缴费单位年度会计报表、缴费单位劳资报表复印件;
(3)基数核定:应付工资明细表、财务会计凭证复印件、社保缴费基数采集表;
(4)在其它社保机构参保职工的参保证明复印件及其它证明材料。
(三)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保管期限:50年[工])
(四)催缴材料(保管期限:10年[工])
工伤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
(五)缴费证明材料(保管期限:10年[工])
为缴费单位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材料
(一)养老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保管期限:100年[居])
1、个人缴费申请
(1)《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集计划单》;
(2)《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2、个人账户结转申请
《个人账户结转申请表》
3、退费核定
(1)《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款审批表》;
(2)《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保结算审批表》;
(3)《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款人员花名册》;
(4)退款审核材料: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保申请书、退保原因的证明(死亡证明、参加其它养老保险证明、户口迁出证明)、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5)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退款支付明细(保管期限:100年[居])
(1)《郑州市城乡居保退款拨付计划通知书》;
(2)发放文件和发放情况银行反馈文件;
(3)《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款失败人员花名册》。
四、资产抵押变现材料
(一)资产抵押、解押案卷存档材料(保管期限:30年[资])
(1)社会保险资产管理中心资产抵押审批表;
(2)抵押企业申请用土地、房产抵押偿还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报告;
(3)抵押企业申请及职代会决议;
(4)抵押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房产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6)资产抵押合同书;
(7)房产、土地评估报告;
(8)抵押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台账;
(9)抵押企业解押申请;
(10)抵押企业缴费凭证;
(11)其他。
(二)破产企业案卷存档材料(保管期限:30年[资])
(1)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下达的民事裁定书;
(2)破产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台账;
(3)破产企业应缴社会保险费情况表;
(4)破产企业缴费凭证;
(5)破产企业文;
(6)其他。
【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养老保险金拨付计划明细表和汇总表(保管期限:50年[综])
在每月业务周期结束后生成当月养老保险拨付正式计划,报送各上级领导签字确认后归档。
(1)养老金拨付计划汇总表(按银行分类);
(2)各个代发养老金机构养老金拨付计划发放反馈情况清单;
(3)养老金拨付计划统计月报;
(4)市本级养老金拨付计划通知单、拨付计划变动情况表、社会化发放养老金拨付计划汇总表;
(5)单位、个人养老金补拨计划通知单、补拨计划汇总表;
(6)地区差补贴拨付计划通知单、地区差待遇拨付计划汇总表;
(7)离休人员住房补贴拨付计划通知单、离休补贴拨付计划汇总表;
(8)企业军转干部省会城市生活补助拨付计划通知单、军转干部拨付计划汇总表;
(9)中小学教师补贴拨付计划通知单、中小学教师拨付计划汇总表;
(10)企业归侨补贴拨付计划通知单、企业归侨补贴拨付计划汇总表;
(11)企业养老、丧葬费用拨付一览表。
归档要求:以上留存文档均为US381带孔打印纸,按以上序列装订。
(二)养老保险金发放反馈光盘(保管期限:50年[综])
各合作银行按照社保机构报送的养老金拨付计划发放完毕后,根据当月的养老金发放情况,分别制定相关的养老金反馈光盘。
归档要求:以上留存光盘附于每月养老金拨付计划之后
(三)基本养老金核定材料(保管期限:50年[退])
新增退休人员核定及待遇核定
(1)企事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养老保险个人基本情况信息查询单;
(3)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
(4)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5)因病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表;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7)个人缴费情况结算单;
(8)企业职工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明细表。
(二)丧葬费核定(保管期限:50年[退])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遗属生活补助费增加减少核定
(1)离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待遇审定表;
(2)死亡证明;
(3)火化证明;
(4)少数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当地民政部门的土葬证明;
(5)离退休死亡人员与遗属之间关系的证明;
(6)遗属无收入证明;
(7)遗属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8)遗属所在学校提供的在读证明;
(9)遗属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0)遗属死亡: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11)遗属成年及其证明材料;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
(三)信息更正、待遇调整、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及计划校对表(保管期限:50年[退])
(1)基本信息更正表;
(2)关于基本信息更正的审核材料;
(3)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名册及个人调待审批表;
(4)护理费:企事业离休自雇费、护理费审批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表;
(5)遗属生活补助变更表;
(6)遗属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7)离休人员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
(8)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一次性支付表;
(9)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申请表;
(10)供养直系亲属与离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
(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2)计划校对表:增加、减少、账号核对等;
(13)待遇恢复相关材料;
(14)协助其他部门录入的信息,如军转补贴、地区差补贴等。
【工伤保险待遇类】
(一)伤残待遇拨付计划明细表和汇总表(保管期限:50年[综])
在每月业务周期结束后生成当月伤残待遇拨付计划,报送各上级领导签字确认后归档。
(1)伤残待遇拨付计划汇总表;
(2)工伤保险金社会化发放个人拨付计划;
(3)工伤保险金单位拨付计划;
(4)工伤保险金参保职工拨付明细表;
(5)工伤保险金参保企业拨付明细表;
(6)工伤保险金参往月退票汇总表;
(7)工伤保险金参往月退票明细表;
(8)农民工拨付明细单;
(9)地区差拨付通知单。
归档要求:以上留存文档均为US381带孔打印纸,按以上序列装订。
(二)老工伤待遇拨付计划明细表和汇总表(保管期限:50年[综])
在每月业务周期结束后生成当月老工伤待遇拨付计划,报送各上级领导签字确认后归档。
(1)老工伤待遇拨付汇总表;
(2)老工伤待遇拨付计划明细表;
(3)退票汇总表;
(4)退票明细表;
(5)国有破产企业1-4级工伤人员拨付明细表。
归档要求:以上留存文档均为US381带孔打印纸,按以上序列装订。
(三)新(老)(农民工)工伤(工亡)职工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待遇核定材料(保管期限:永久[工])
(1)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单及相关材料;
(2)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
(3)工伤人员因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
(四)工伤备案材料(保管期限:10年[工])
(1)工伤(1—4)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抚恤亲属一次性结算资料;
(2)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五)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保管期限:10年[工])
包括年度工伤预防费用拨付方案及相关材料(不定期拨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月待遇标准核定(保管期限:50年[居])
(1)《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待遇结算单》;
(2)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一次性待遇核定(保管期限:50年[居])
(1)《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结算单》;
(2)一次性待遇审核材料:一次性待遇申请书、证明材料(死亡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参加其它险种证明等)、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卡)复印件等材料;
(3)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保管期限:30年[居])
(1)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名册;
(2)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待遇拨付计划(保管期限:30年[居])
(1)《郑州市城乡居保养老金拨付计划通知书》;
(2)《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应发情况汇总表》;
(3)《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发情况汇总表》;
(4)《郑州市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失败情况汇总表》;
(5)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文件和发放情况银行反馈文件;
(6)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养老保险业务统计报表
(一)统计月报(保管期限:10年[综])
每月根据全市各业务经办机构报送的养老保险征集、拨付情况汇总郑州市养老保险统计月报。
(1)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情况表;
(2)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变动情况表;
(3)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变动情况表;
(4)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情况(人社统EI3号);
(5)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人社统EI4号);
(6)贯彻豫劳社养老[2009]5号文件和农村信用社参保人员情况表;
(7)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表;
(8)企业养老保险情况表;
(9)企业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
(10)社会保险工作形势变化情况调查表;
(二) 统计季报(保管期限:10年[综])
每季度根据全市各业务经办机构报送的养老保险征集、拨付情况汇总郑州市养老保险统计季报。
(1)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情况表;
(2)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变动情况表;
(3)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变动情况表;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人社统EI5号);
(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情况(人社统EI6号);
(6)郑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情况统计表(表1);
(7)郑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情况统计表(表2);
(8)企业养老保险季度报表。
(三)统计年报(保管期限:永久[综])
每年根据全市各业务经办机构报送的养老保险征集、拨付情况汇总郑州市养老保险统计年报。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情况表;
(2)参保企业情况表;
(3)参保职工年龄结构情况表。
(四)养老保险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材料(保管期限:30年[综])
归档材料:每月(季、年)根据全市养老保险数据汇总情况撰写的分析报告。
二、工伤保险征缴、拨付计划及统计报表
(一)统计月报(保管期限:10年[综])
每月根据全市各业务经办机构报送的工伤保险征集、拨付情况汇总郑州市工伤保险统计月报。
(1)工伤保险情况补充月报表;
(2)工伤保险参保与享受人员情况表;
(3)“平安计划”二期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
(4)郑州市工伤保险情况统计表。
(二)统计季报(保管期限:10年[综])
每季度根据全市各业务经办机构报送的工伤保险征集、拨付情况汇总郑州市社会工伤统计季报。
(1)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及基金征缴情况表(WI3);
(2)郑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发放情况统计表(表1);
(3)郑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发放情况统计表(表2);
(4)企业工伤保险欠费季度报表。
(三)统计年报(保管期限:永久[综])
每年根据全市各业务经办机构报送的工伤保险征集、拨付情况汇总郑州市社会工伤统计年报。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表(WI4);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续)表(WI4续);
(3)工伤保险医疗及康复费用情况表(WI5)。
(四)工伤保险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材料(保管期限:30年[综])
每月(季、年)根据全市工伤保险数据汇总情况撰写的分析报告。
(五)工伤保险(征缴、拨付、康复)计划(保管期限:永久[工])
(1)工伤保险征缴计划;
(2)工伤保险(新、老)待遇拨付计划;
(3)工伤保险康复计划。
(六)工伤保险(拨付、康复)结算单(保管期限:永久[工])
(1)工伤保险(新、老)待遇结算单;
(2)工伤保险康复结算单。
(七)工伤保险(征缴、拨付、康复)年/月/季统计报表(保管期限:永久[工])
(1)工伤保险征缴年/月/季统计报表;
(2)工伤保险(新、老)待遇拨付年/月/季统计报表;
(3)工伤保险康复年/月/季统计报表。
(八)工伤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材料(保管期限:30年[工])
(九)各项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工])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计报表
(一)统计月报(保管期限:10年[居])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月报表》;
(2)《城乡居保目标完成情况统计表》;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综合统计表》。
(二)统计季报(保管期限:10年[居])
(1)《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统计表》;
(2)《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发放情况统计表》。
(三)统计年报(保管期限:永久[居])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国统制[2010]118号
【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一、内控年度工作及文档
(一)年度工作方案(保管期限:30年[内])
业务内审处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日常内控工作方案。
归档材料:年度日常内控工作方案
(二)年度业务审核工作底稿及反馈(保管期限:30年[内])
每月对各业务处室报送的养老保险的征缴、拨付、基金财务、信息系统资料进行查阅审核后复制有关材料并写出反馈意见,及相应的内审报告。
(1)对养老保险征缴送审资料审核后复制的相关材料、征缴反馈意见表;
(2)对养老保险拨付送审资料审核后复制的相关材料、拨付内审报告;
(3)对养老保险基金财务送审资料审核后复制的财务报表、日计账、银行存款对帐单、余额调节表等相关资料、财务内审报告;
(4)对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送审资料审核后复制的后台修改勘误表等相关资料、信息系统内审报告。
(三)业务内审汇总分析报告(保管期限:30年[内])
每月将业务内审审核结果形成内审汇总分析报告呈报局领导,业务内审处留存一份。
归档材料:业务内审汇总分析报告。
(四)业务内审分析会(保管期限:30年[内])
每季度业务内审处组织召开一次相关业务处室内审分析会。
归档材料:业务内审处对各项业务审核结果的总结汇报资料、会议记录等。
二、内控专项检查工作及文档
(一)市本级内控专项检查工作内容及文档(保管期限:30年[内])
归档材料:方案、通知、文字材料、汇总报告等相关文字资料。
(二)县市区内控专项检查工作内容及文档(保管期限:30年[内])
归档材料:方案、通知、文字材料、汇总报告等相关文字资料。
(三)临时性专项工作(保管期限:30年[内])
业务内审处在审核时发现临时性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形成处理意见后,起草业务经办规范建议,向各业务处室发放业务经办规范建议书。
归档材料:业务经办规范建议书。
三、工伤保险内控稽核留存材料
(一)工伤保险稽核、监察留存材料(保管期限:30年[工])
(1)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工伤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的内控材料(保管期限:30年[工])
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