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现对申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以下简称再次鉴定)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请时限
申请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再次鉴定申请。经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开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需材料方可受理。经补正,材料仍然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主体
申请方可以是职工本人或近亲属,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三、申请材料
(一)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贴职工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等相关诊疗资料;
(五)初次鉴定结论原件;
(六)送达证明;
(七)再次鉴定申请;
(八)申请方为用人单位的,还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五、其它事项
办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经一路亚圣大厦4楼106
联系电话:0371-65615388,0371-6969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