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保局关于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80号)的规定:“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市参保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将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单位工资总额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规定申报本单位工资总额,社会保险年检时将对参保单位的单位工资总额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差额进行补征。
1、什么是单位工资总额?
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什么是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答: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在60%-300%之间的,按申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2015年7月1日后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80号)的规定:“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市参保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将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单位工资总额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规定申报本单位工资总额,社会保险年检时将对参保单位的单位工资总额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差额进行补征。
4、2015年7月1日以后缴费基数如何申报?
答: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从2015年7月1日起参保单位的缴费工资自动启用上月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按照2014年度郑州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封顶保底”处理(失业保险上不封顶)。参保职工如工资发生变动,可在本缴费年度内随时进行职工缴费工资补报补缴(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工资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在郑州市市区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可就近在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或各分局办理缴费工资申报业务。
5、欠费用人单位逾期未补缴或办理补缴手续的怎么处理?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6、存在欠费无力补缴的参保单位如何办理抵押手续?
答:欠费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资产抵押。其程序为:欠费用人单位提出抵押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核实,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抵押合同,房产或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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