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2015〕8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工作目标,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基础数据库,保证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质量,确保我省与国家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1日
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工作目标,保障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库,主要包括企业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诚信信息数据库(简称:基础数据库)。
企业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
从业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及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信息;中级职称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 “三类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工程项目名称、类型、规模、造价等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信息。
诚信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信息、注册人员诚信信息等,分为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和注册人员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等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或注册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优、社会认可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科技创新、获取专利、参加社会公益行为等信息。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企业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诚信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建立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使用。
第四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数据源的采集传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间的基础数据库信息应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 数据库建设和数据采集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以从业主体为核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 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共享交换中心,构建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实现信息整合和权威发布。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全省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规划、数据标准和数据采集、审核、交换、维护等相关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省内统一的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数据库,将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库关联,整合发布工程项目信息。
(二)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库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基础数据采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负责建设和完善省级工程建设类资质管理,以及项目登记、勘察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执业资格及从业人员、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现场管理等环节业务应用系统。
(四)负责建设维护省级数据共享交换中心,实时交换我省的有关数据信息,并对相关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实现与部级中央数据库互联互通。
(五)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级基础数据信息采集和交换,整合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从业主体基础信息数据,构建“河南省建筑市场基础数据库公众查询发布平台”,实现权威信息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运用省级基础数据库对全省建筑市场进行动态监管,构建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动态监管与信用评价联动,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市场联动,形成闭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第六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为核心,重点负责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信息的采集与交换,侧重工程项目建设环节和施工现场监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本级基础数据采集、审核和交换的相关制度。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完善本级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数据库信息,建立相关管理程序等工作。
(二)负责采集、审核、交换本级有关数据信息,并对相关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实现与省级基础数据库互联互通。
(三)运用全省基础数据库对辖区内建筑市场实施监管,构建本级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四)指导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基础数据的采集、审核、交换等工作。
第七条 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来源如下:
企业资质信息从市级、省级行政审批和资质管理系统中获取。上报的企业数据应通过基础数据库采集,企业应保证上报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
注册人员和从业人员信息从执业资格及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获取。
工程项目信息从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中获取,通过勘察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业务应用系统进行采集。
诚信信息从省级行政审批与资质管理、勘察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执法监督、执业资格注册和从业人员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中获取,形成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共享信用数据。
第三章 数据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及时更新。
(一)适时拓展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业务应用系统,对各业务应用系统进行整合和升级。
(二)健全和完善省级数据共享交换中心。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换要求,定时上报有关数据,动态实现与中央数据库互联互通,确保满足中央数据库的信息采集需要。
(三)建立省市施工现场动态监管基础数据每季交换和依托基础数据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的机制,实现省级基础数据库信用数据信息的及时更新,并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上报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完整准确。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规范管理省级业务应用系统,并对省级基础数据库的数据信息进行逻辑控制、审核和修订,确保省级建筑市场业务应用各子系统数据库数据各项指标完整准确。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基础数据库的信息采集、数据交换进行规范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比对逻辑、数据核实等机制对采集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各项指标完整准确。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基础数据库和一体化工作平台的操作、使用、用户身份认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通过U-Key授权锁、监管锁、用户锁,实现数据信息可追溯留痕,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基础数据采集上报、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情况。
第四章 数据库使用
第十二条 基础数据库可应用于建筑市场权威数据信息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门户网站上设立《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整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上报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建立与省政府、工商、税务、社保、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构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权威信息发布管理体系,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第十三条 基础数据库可应用于建筑市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作为各地实施建筑市场监管、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用于对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进行行政审批、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跨地区承接业务管理、投标企业资信评估、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资质资格证书电子化管理等。
第十四条 基础数据库可为建筑市场监管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支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企业、人员、工程项目等发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现动态监测及供求预测,进行政策研究,及时制定调整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体系建设等相关政策。
第五章 数据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基础数据采集上报、整理更新、运行维护工作责任制,实行分管领导负责统筹协调、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的制度。应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和更新有关信息资料,承担本级基础数据采集上报、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专职部门和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系渠道畅通,岗位发生变化,须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将人员变更信息上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可疑信息,应及时将相关数据下载保存,并按照管理职责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记录备查,涉嫌违规问题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计算机犯罪案件时,应按照应急预案,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12小时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础数据库有关数据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基础数据库的安全。
第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应加强本级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将基础数据库建设纳入建筑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报送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或利用计算机“黄牌”提醒、“红牌”警示技术通报责任单位,对于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存在重大问题的进行约谈,并作为年度评选先进单位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管理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