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日前山东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继续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通知》,以进一步充分发挥民间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公益性事业。
《通知》规定,2016年,山东省财政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借款凭据提款日期基准利率为准)和借款凭据提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市县财政负担3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财政局确定。山东省财政对同一独立法人机构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此外,《通知》要求,主要支持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机构新上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房屋租赁项目。申报项目的贷款期限及提款日期均为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0月31日,贷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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