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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享受资格调查的通知

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工伤基金支出管理,结合我市工伤保险的具体情况,我局将组织开展我市2016年度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方式

1.调查对象:本次调查的对象为由我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且目前仍在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本次调查的基准点为2016年4月10日零时。

2.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采用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普查采用填写调查表的形式进行,普查覆盖本次所有被调查对象。抽查是在普查的基础上,抽取部分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或异地居住被调查对象,进行实地调查。

二、时间安排

本次调查工作自2016年4月10日开始,至2016年8月31日结。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年4月10日-2016年4月30日)

各参保单位领取资格调查通知。领取方式有两种:

1.网站下载,网址:www.zzsi.com

2.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领取,地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服务大厅3楼324房间。

注:所在单位已撤销或破产的被调查对象可由其本人或其近亲属,直接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领取调查通知。

(二)普查实施阶段(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31日)

1. 各参保单位及时通知本单位被调查人员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认真填制表格。

2. 各参保单位收集、整理本单位被调查人员的资料和表格,审核无误后,按要求填报单位汇总表(注意:所有表格应加盖单位公章)。

3. 各参保单位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调查结果纸质材料上报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地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服务大厅3楼324房间。电子版报送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4所在单位已撤销或破产的被调查对象可由其本人或其近亲属,直接将填写完整的调查材料于2016年5月31日前上报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地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服务大厅3楼324房间。

(三)普查汇总阶段(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30日)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对回收的资格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并整理汇总。

(四)抽查阶段(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31日)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处根据普查情况,抽取部分异地居住或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被调查对象,联合所属参保单位,进行实地调查。

(五)总结处理阶段(2016年8年1日—2016年8月31日)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处汇总分析调查结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1.凡是符合待遇发放条件的,继续发放相关待遇;

2.对于已丧失享受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待遇停发或终止手续。

3.对于无法确定当前状况的被调查人员,按规定暂停支付相关待遇,待信息确认后,再依据确认结果进行处理。

4.对于长期瞒报信息的,须追回其冒领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主动申报并如数退还所冒领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隐瞒不报者,除追回冒领待遇外,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被调查对象及所在参保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列完整的调查表及汇总表(即附表1、附表2、附表3,要求用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被调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3.被调查人员的户口本复印件(要求复印户口本首页和被调查人员所属页,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填报

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此次调查认证工作,严格按照填报要求认真做好调查表格的发放、回收及信息登记工作,认真按要求完成本单位被调查对象的调查材料及表格的审核、汇总统计及报送工作,同时对被调查对象做好此次领取资格调查认证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以免影响被调查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继续领取。 

2.严明纪律,坚决杜绝徇私舞弊

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调查是我市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被调查对象应积极配合社保部门的工作,认真如实填写调查内容并提供相关资料;负责调查工作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禁徇私舞弊。如有隐瞒,一经发现,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

2016工伤定期待遇享受资格调查附表.xls

 

附表1: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调查表

附表2: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调查汇总表(一)

附表3: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调查汇总表(二)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