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孙霄兵,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北京 100086
内容提要:民办学校法律关系比公办学校更为复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民办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制定章程、完善法人制度、健全治理结构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理,构建政府依法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依法参与的治理格局。国家要通过修改完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为民办学校依法治理提供制度支撑。
关 键 词:治理 章程 自主办学 法人制度 分类管理
一、深刻认识民办学校依法治校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公办学校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理,既是我国整体治国的基本方略,也是各行各业要努力推进的重要工作。在教育领域,要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在各级各类学校,要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校对于民办学校,有特别的要求和重要性。
1.依法治理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发展。民办学校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发展到今天,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出现了多种形态的民办学校。据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5.52万所,在校学生4301.91万人。民办学校在校生数占全国同级同类在校生数占比分别是:幼儿园52.5%、小学7.1%、初中11.1%、普通高中9.9%、中等职业教育10.5%、高等教育23%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民办学校总资产已超5000亿元。此外,在高等教育领域还出现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形态。现在全国有9所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其中宁波诺丁汉大学取得了博士学位授予权。在中外合作办学当中,除了独立的办学机构外,还有一些非独立的、设研究院、设很多中外办学项目的学校。2002和2004年,国家分别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3和2004年,出台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文件,在促进和规范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依法治理有利于规范民办学校发展。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所涉及的教育关系、法律关系、管理关系要比普通公办学校复杂。所以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难度要比公办学校大。公办学校遵守的主要是教育规律,执行的主要是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但是民办学校就不一样,既要遵守教育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遵循、参照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要按照商业或者企业的一些规律来进行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还要遵守一些外事管理的规定。它们的管理关系、法律关系、经济关系要比单纯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复杂得多。要管理民办学校,不仅要懂教育、懂经济,还要懂市场,甚至还要懂涉外事务。鉴于民办学校的这些特点,所以要特别注意遵纪守法,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办学、发展和规范。
3.依法治理有利于民办学校改革创新。民办学校的改革创新也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一方面,改革和创新对民办学校特别重要。民办学校要在市场上求生存发展,与公办学校不一样,主要靠特色发展、创新发展。通过改革创新实现特色发展,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在改革创新中,首先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通过立法、修法、解释法律的方式扫除一些制度上的障碍,进行制度上的创新,从而实现民办学校的创新发展和特色发展。
二、全面推进民办学校依法治理的基本要求
1.全面推进民办学校依法治理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民办学校依法治理,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依法治理,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公民,落实教师学生的主体地位,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全面推进民办学校依法治理,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道路。要以人为本,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和效率。
2.全面推进民办学校依法治理的总体要求。总体要求是在办学中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注重章程建设,运用规则办学,建立公正、合法、系统、完善的制度与程序。民办学校只有达到这个要求,才能做好依法治理工作,才能走好办学的道路。
3.全面推进民办学校依法治理的总格局。总格局是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社会依法参与办学。
首先,政府要依法管理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政府如何依法管理民办学校,其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具有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有的民办学校条件很薄弱,师资水平低,资金较少,土地面积小,亟待进一步发展。关键的是要有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解决道路的同时还要解决制度问题,如果制度没有设计好,路也走不好。今天强调民办学校的依法治理,就是要民办学校牢牢地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的道路上、走在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上。
民办学校向何处去?只有走上法治的道路才能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协调和宏观管理,其他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相关的工作。这些法律规定说明,政府是要对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事业负责任的,这些法律规定就是国家对民办教育的职责。在工作当中可能还会出现落实协调不够的情况,对民办学校、民办教育的政策对待上,可能还没有完全做到公平公正。但是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努力工作逐步改善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规定了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作用。包括培训教师、质量评估、招生管理、侵权申诉,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在第七章扶持和奖励中,明确了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来支持、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扬有关人员。采取经费资助,出租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进行扶持,民办学校还可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接受捐赠。国家鼓励经营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于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可以按照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对民办学校的用地,还要给予优惠,等等。以上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的主要内容,这都是需要政府来落实的。在近期将要出台的关于鼓励促进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文件中,对于民办学校的管理也做出了相应的政府依法扶持和规范管理的规定。
其次是民办学校自主办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设立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教育课程专业,可以自主选择,只需要报审批机关备案,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对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的教材要经过审批,在高等教育阶段只需要备案。备案以后如果发现有什么问题,提出来纠正就可以,这是事后事中监管。2012年在教育部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也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13项规定了依法组织和实施办学活动。
第三是社会依法参与。民办学校区别于公办学校的一个特点,就是社会性非常强,要依靠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社会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其中总的规定是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民办教育,可以分为出资办学和捐资办学。捐资办学就是把财产捐出去办学,不享受经济上的回报。出资办学可以享受回报。所以民办学校依法治理,就要形成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社会依法参与的总的格局。
三、民办学校依法治理的主要制度
1.要大力加强民办学校的章程建设。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公办学校的章程建设,特别是率先推进了公办高校章程建设。要求在2015年底前,全国所有的公办高等学校都要制定自己的章程。普通全日制的公办学校有1800多所,这1800多所都要制定章程。教育部负责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章程核准,共有114所。到目前为止,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已经核准发布全国所有(共112所)“211工程”高校(含38所“985工程”高校,不含军事院校)的章程。
首先,制定民办学校的章程,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进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4条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规定了民办学校章程的内容。第一是学校的名称、地址。第二是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和形式。第三是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和性质。第四是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第五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即谁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这个问题在公办学校是没有的。公办学校规定得很清楚,学校的校长就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办学校不一样。第六是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七是学校自行终止的自由。第八是章程修改程序。制定章程要按照这些要求进行。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础。如果在章程中没有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又擅自取得回报的,要追究法律责任。2011年教育部出台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这是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民办高校可以参照该暂行办法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五项、第六项的有关要求来制定自己的章程。
其次,要自主制定章程。章程不是行政部门或者举办者包办制定的。如果已经成立了民办学校,制定章程就要听取民办学校的意见,而不是说由出资办学的公司来制定。当然在申报办学的时候,是举办者提交民办学校的章程。目前,许多民办学校的章程还不周严、不全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学校办学的要求。如果已经有了简单的章程,要重新认真梳理和制定;没有章程,或者章程已经过时了的,需要制定新章程。所以现在提出要大力推进民办学校章程的制定。
最后,章程一定要有特色。民办学校由于其制度上、办学上有更多的灵活性,所以更应该凝练、体现、发扬自己的特色,并在章程中表达出来,而不是千校一面。公办学校章程建设有时间表,对民办学校还没有提出时间表,但是要尽快。如果今后出台新的文件,在文件里面可能会有新的要求。
2.要正确认识民办学校的法人制度。民办学校的法人制度非常有特点,也是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的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如果举办者没有法人资格,不能举办民办学校。所谓法人资格要求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一个社会组织没有法人资格,就不能举办民办学校。但是个人可以举办民办学校。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对于举办主体的要求。
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这里用的概念不是法人资格,这是有区别的。法人资格,必须满足法人条件,而且进行法人登记。法人资格是一种法律确认,法人条件是一种事实状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这种规定,实际上没有完全确定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法人登记没有进行明确。这种情形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国际通例。一般来说,美国高等学校不是法人。中国的教育界或者教育法学界,都认为美国的高等学校是法人,其实不是。有关这一点,有的学者已经指出来,并尖锐批评过,说中国的教育法学界,认为美国的高校是法人,是一个误区。美国的学校董事会是法人,学校不是法人。这是与中国公办学校不一样的地方。中国民办学校应不应当是法人,能不能是法人呢?《民办教育促进法》说了它的实质,没有说它的形式。民办学校的法人制度强调的是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要求学校具备法人的条件,但是法律上不是十分明确。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中国公办学校都应当取得法人的资格,都是法人。公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是校长。而民办学校不一定,这是有重大制度区别的地方。民办学校的制度,跟许多国家是一样的。按照这样的逻辑,我国公办高校制度反而显示出了特色。
那么民办学校谁是法定代表人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2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这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办学校法最大的不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理事长,也可以是校长。《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此做了灵活的规定。按一般的法理来讲,民办学校的法人应当是董事长或者理事长。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机械地做出这样的规定。民办学校法人可以是校长。如果是一个民办学校的校长成了法定代表人,而董事长不是,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就告诉我们,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也可以跟公办学校一致。这就是民办学校法律制度上一个根本的特色制度。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有自己的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本身应当是法人,才有法人的财产权。民办学校连法人都不是,怎么能有法人财产权呢。现在法律规定还不是特别明确。民办学校的校长做法定代表人,有利于民办学校的自主发展。那么什么叫法人财产权呢?公办学校没有法人财产权,公办学校的财产属于国家,可以自主管理和使用,包括保值增值。但是这个财产不是学校的,是国家的。民办学校的发展,应当建立在法人基础上,校长当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利益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3.要完善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民办学校的章程以后,就要理清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即内部治理结构。新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文件用了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其实也可以叫做内部治理结构。
首先,要正确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和职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和22条对董事会(理事会)做了规定。过去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时候,大家有争论,说是营利性的才叫董事会,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叫理事会。这个说法有一段时间还占了上风。其实到国外去调查以后发现,国际上也没有这么区分。其实理事会也有营利性的,董事会也有公益性的,所以不必拘泥于这个名称。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公办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决策机构。这个决策机构是学校的一部分。民办高校董事会可以在另外一个地方,不一定在学校里边,因此可能是一个外在的机构,但是它是一个决策机构。至于董事会对学校发展的作用大,还是校长的作用大,可以进一步研究。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组成,是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要求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起码有1/3的人是懂教育的,但是不能保证其他2/3的人懂教育。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实际上,董事会就是举办者决策,往往是董事长决策。既当校长,又当董事长的,不能说没有,可能很少。《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1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7项职权:①聘任或解聘校长;②修改学校章程或者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③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④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策;⑤制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⑥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于董事会的人员和组成人员做了进一步补充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是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够担任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成员。《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有章程,现在有的学校有,有的学校没有。要依法治理,这些都很重要。董事会有了章程,才能保证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正确行使职权。
其次,要明确校长职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4条规定了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①执行董事会决定。②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的规章制度。③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④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⑤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⑥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赋予的其他事权。所以校长也是有权的,这些职权要用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3条规定,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可以放宽。公办高校校长任职条件现在还没有。教育部曾经出台过直属大学校长的任职条件。目前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从中小学一直到大学都没有。条例第21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强调了校长的独立性,不一定由董事长确定。同时规定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批准。内部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也应由校长提出来。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教育部2007年的25号令对民办学校做了若干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民办学校高校的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的经验。而且这10年是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不是在教学岗位上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公办学校的校长一般退休年龄是60岁。由于强调教育家要长期办学,所以很多的校长的年龄延伸到63岁或65岁,但是民办学校可以到70岁。公办学校的校长延长退休年龄,是特例,不是常例,国家制度还是规定60岁退休,民办学校校长是70岁退休。以前要核准,后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取消了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3.要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机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对于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6条又特别做了规定。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所有的民办学校,都要建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办中小学也要建立。教育部在2011年出台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作用做了进一步规定。这一规定不完全适用民办学校,但它的一些具体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参照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如下职权:①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②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重大的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③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的报告以及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④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津贴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的问题上,要防止两种情况:一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参与民主管理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不是校内的“人大”;二是也不要认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什么作用都没有。三个“提出意见和建议”,一个“通过”,也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财产来源、权利发生的机制不同,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公办学校执行。哪些参照呢?三个“提出意见和建议”肯定适用。⑤审议学校办理提案的情况。⑥评议学校领导干部。⑦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决策的落实,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情。如何参照?在讨论通过教职工的福利分配、聘任方案的问题上,由于民办学校的权利来源、投资结构的不同,在这一点上可能要由民办学校章程单独做出规定。参照的意思就是说,不是完全按照,有的地方可以与公办学校一样,有的地方可以不一样,每个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同。这些都可以在民办学校的章程里边把它说清楚。
4.要加强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民办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在以往的制度上没有单独强调过,似乎是学校自己的行为。2014年教育部出台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在我国教育史上第一次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高等学校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运行程序等问题。这对于高等学校来讲,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因为高等学校重要的职责就是学术研究,按蔡元培的话来讲,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的机关。当然,教育教学也是大学的重要功能,但是学术是非常重要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并没有区分公办民办,民办学校也要执行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在民办学校当中组建学术委员会,也是民办学校治理体制中的重要内容。按照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民办高等学校的董事会和校长,要支持学术委员会的建设。《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要作为校内的最高学术机构。董事会和校长不是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要做到民办学校的依法治理,就要重视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5.要推进民办高校理事会建设。教育部在2014年出台了《普通高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这是特指公办学校的,民办学校不适用。因为民办学校已经有了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就不要按照公办学校理事会的要求,再组建一个理事会。但是,民办高校可以参照《普通高校理事会规程(试行)》,适当地扩大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民办学校理事会可以参照公办学校理事会的构成。普通公办高校的理事会,包括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方面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人员不少于21人,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普通公办高校理事会规程规定的理事会,比《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理事会,代表性更加广泛,更像在理事会规程里面规定的这样,不限于上述三种人。
四、民办学校依法治理与师生权利维护
师生权利维护,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的规定都比较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7到33条,分别规定了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权利等问题。第27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第29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除了思想道德教育以外,还要有业务培训。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第30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证教职工的工资水平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31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聘任、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第32条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奖惩。第33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待遇以及参加评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权利。学生和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是一样的。待遇保障上,由于来源不同而不同。随着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的地方政府也逐渐扩大了对民办学校教师或者学生的待遇保障。
五、《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教育规划纲要》出台以后,教育领域有“六修五立”的立法计划,《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其中之一。在2015年1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有三个主要内容。
第一,要分类发展。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拿合理回报,也可以不拿合理回报,也可以说一个是出资,一个是捐资。《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探索对民办学校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管理的办法。这次修法明确提出民办学校要按照登记为营利性法人或非营利法人。按现在这个条文,除分类外还暗含了一个意思:进行法人分类登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只具有法人的条件,民办学校的校长或者是董事长谁是法人代表还不清楚。这一次要明确进行法人分类登记,这是一个重大的法律的修改和政策的创新。分类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按照企业、商业机构运行,非营利性的按照公办学校的方式来运行。这次要利用修法的机会,让不同学校各走各的路,如果真是想办教育,不想赚钱,就办公益性的民办学校,让国家的资金进入民办学校。因为最后形成的资产属于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这个财产就是学校的,不是公司的。公司一旦把钱投到学校后是拿不回去的,除非民办学校进行退出、转让。这还要看法院的判决和政府的管理政策,可能还会不一样,但土地、资金、设施设备都是拿不走的。如果要变动,只能用于继续办学,办教育事业,不能说这个民办学校不办了、退出了、变更了,把钱拿去盖商务大楼,这是不允许的,不可能的。
第二,要分类支持。分类管理以后,就形成了政府和社会采取不同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路径。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这两种学校不同的政策支持。就像现在法律修正案里的规定一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过程中,这些优惠政策当初与国务院若干部门是谈好了的。如果一旦形成了良性机制以后,政府的资金如果不投到民办学校来,优惠政策落实不了,那就是政府的问题。现在很多政府不想把资金投给民办学校,是担心举办者拿了合理回报,学校的国有资产流失。如果真正有政府的大笔资金进入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就产生了两个机制,政府的机制和民事的机制。现在公办学校在政府支持的同时还想扩大民事的机制,民办学校也要扩大政府资源的来源渠道。有的同志提出,要给民办学校优惠政策,即使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因为是办教育,就要给优惠政策,与其他企业的所得税、营业税是不一样的,要给到最低。
第三,要分类收费。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就是政府定价。非营利性的政府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如果真正办了一个有特色的、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好学校,就可以收费更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