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各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笔贷款金额的核定单笔贷款最高金额同时按以下三个条件核定:
(一)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
夫妻双方均为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户、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购买郑州市区内住房、首次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其他情况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统一不超过40万元。
(二)贷款金额不超过缴存余额的规定倍数
单笔贷款金额应小于或等于缴存余额乘以相应倍数的积。其中,夫妻双方均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6个月以上的,缴存账户余额取夫妻双方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最新余额之和(不含近6期内一次性补缴金额,无配偶、配偶未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或缴存不满6个月的,取借款人缴存账户最新余额);贷前6个缴存期内借款人及配偶未办理柜面提取的,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时,按1万元认定,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缴存时间不满1年的,倍数值为15,缴存时间超过1年的,每超过1年倍数值增加1。缴存时间取开户日期至当前缴至月份的间隔年数,不足整年部分向上取整。异地贷款依据缴存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
退伍或转业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及纳入郑州市人才引进计划的高技术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本条件限制。
(三)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
月还款额按借款人最长贷款年限计算,超过家庭收入的60%时,相应降低贷款金额。家庭收入为借款人及配偶(或共有人)近6期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之和(含其他管理机构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按对应月缴存额和最新缴存比例推算。借款人或配偶有其他未结清住房贷款的,合并计算月还款额。
二、关于组合贷款的有关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求时,借款人可办理组合贷款,即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在指定银行办理部分商业住房贷款。其中,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组合贷款比例应不超过房产总价的80%,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组合贷款比例应不超过房产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比例应不超过房产总价的60%。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确定一家合作银行开展组合贷款业务。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借款人在郑州住房公积金办理的贷款结清前,本人及配偶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内的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申请贷款的家庭,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夫妻离婚的,非借款人一方应在原贷款余额低于单缴贷款限额时,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缴贷款限额按照再次申请贷款时的标准执行。
(三)借款人或配偶有多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办理贷款前应当先合并缴存账户,缴存记录连续的,可以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四)组合贷款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审、合作银行复审、分别签订借款手续的流程办理。县(市)区到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指定银行网点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郑州市区内到各办事大厅及对应银行网点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