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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豫人社失业【2016】11号文件 开展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就业安置补助

 各县(市、区)社保局,市社保局有关处室、分局: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豫人社失业【2016】1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就业安置补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助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状态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条件

    1失业人员创业者已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的注册登记时间应在本次失业保险金领取状态。

    2、申领创业补贴的失业人员创业者,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且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已正常经营。

(二)申请资料

失业人员应如实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表(附件1);

    5、对经营场所不在本市的,根据豫人社失业[2016]11号文件要求,经营地所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地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6、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开设的银行卡复印件。

(三)申报时限

失业人员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

(四)经办流程

    1、 一次性创业补助审核

为方便失业人员,按照就近申请原则,失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可就近到失业保险金签领机构申请。

(1)各社会保险分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并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失业人员提出的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指派核查人员(至少两人)对当月提出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失业人员的真实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2)如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的失业人员经营场所,未在申报经办机构辖区(仍在本统筹区)内的,由负责受理的分局将需异地核查人员名单汇总后,出具《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创业补助异地核查汇总表》(附件2)于当月20日前报市局失业职工培训就业指导处,失业职工培训就业指导处负责协调经营地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地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3)分局每月20日前将本月所有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情况汇总后,出具《一次性创业补助、就业安置补助申领汇总表》(附件4)上报局失业职工培训就业指导处,由局失业职工培训就业指导处于月底前报局基金财务处。

2、一次性创业补助的支付 

按照当月申报,次月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的原则,每月10日前各分局将上月申报、并已核查结束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人员名单汇总后,出具《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明细汇总表》(附件5)报失业职工培训就业指导处;失业职工培训就业指导处每月15日前汇总各分局上报的审批合格人员名单,打印《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明细汇总表》并转市社保局计划统计处,由计划统计处形成发放计划;市社保局基金财务处按计划统计处出具的发放计划进行资金拨付。(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参照市局工作办法执行,一次性创业补助的支付可暂按原失业保险金支付渠道支付)

3、实地核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一次性创业补助:

(1)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一致的;

(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登记不符的;

(3)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4)未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登记证的;

(5)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登记不一致的。

二、就业安置补助

    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用人单位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安置补助。

(一)申领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一年;

2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

3、用人单位招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年以内重新招录原单位失业人员的不享受此项补贴。

(二)申请资料

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安置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
安置人员名单及申请期内工资明细账(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单)等,账单时限均不少于3个月
    3、
用人单位就业安置补助申领表(附件3)。

(三)补助标准

按用人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确定补助金额,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发放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日期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每增签1年劳动合同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申报时限

自用人单位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3个月后,方可申报。

(五)经办流程

    1、 就业安置补助审核

为方便企业,按照就近申请原则,用人单位申请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可就近到企业所在辖区社会保险机构申请。

(1)由分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申报的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理申请的单位对提出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指派核查人员(至少两人)对用人单位安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用人单位吸纳安置的真实性。

(2)用人单位应每年向分局业务审批机构报告安置人员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若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退回未履行剩余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安置补助。

(3)分局每月20日前将本月所有申请就业安置补助用人单位名单汇总后,出具《一次性创业补助、就业安置补助申领汇总表》(附件4)上报局失业职工培训就业指导处,由局失业职工培训就业指导处于月底前报局基金财务处。

    2、就业安置补助的支付 

    每月10日前各分局将上月申报并已核查结束的就业安置补助用人单位名单汇总后,打印《用人单位就业安置补助申领明细汇总表》(附件6)并报局失业职工培训就业指导处;局失业职工培训就业指导处每月15日前统计汇总各分局上报的审批合格名单,打印《用人单位就业安置补助申领明细汇总表》转局计划统计处,由计划统计处形成发放计划,基金财务处按计划统计处出具的发放计划进行资金拨付。(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参照市局工作办法执行,就业安置补助的支付可暂按原失业保险金支付渠道支付)

3、实地核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就业安置补助:

(1)安置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正常工作的;

(2)安置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正常发放工资的;

(3)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安置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

三、其他

各县(市、区)社保局、市属各社保分局工作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社会保险局报告(联系人:张珂、乔凌霄,联系电话:67178362)

此政策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失业职工培训就业指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