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郑人社医疗【2010】22号文件《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在郑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其标准为:顺产800元,剖宫产1500元。据此,制定以下报销条件及流程:
一、报销条件:
(1)自2011年1月1日起,处于当年度郑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的妇女(依据出生医学证明时间界定);
(2)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在郑州市生育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二、报销流程:
持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生育证(身份证、结婚证和生育证需复印件各一份交医院留存),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结算生育补助金。
若生育住院时医保卡仍未发放下来,由本人以现金方式与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出院后,于每年6月5-20日工作日,持以下材料来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生育补助金:
(1)医保卡、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均需复印);
(3)生育住院结算发票原件(复印件无效)、出院证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
(4)剖宫产另需提供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医院病案室复印盖章有效)。
(5)社区证明(证明生育时未领取到医保卡)。
(6)本人的交通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特别提醒:请参保人选择郑州市生育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生育住院时因个人原因导致生育费用自费结算的,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