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和欠费清偿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经研究,拟对部分长期欠费用人单位进行欠费稽查和清偿,依法督促其按时足额补缴欠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各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欠缴时间较长的单位(名单见附件1)。
检查内容: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重点是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情况。
二、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11月9日开始至2015年12月20日)。各有关单位对照有关文件要求,自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衔接,核算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现场检查阶段(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2月20日)。根据第一阶段自查自纠情况,确定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欠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
三、检查方式
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提供欠费用人单位欠费金额、单位地址等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社会保险缴费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积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自觉提供财务资料等缴费材料,协调补缴欠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补缴欠费的,应在自查自纠结束前,自觉到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出具有关手续,提出具体的补缴欠费计划。
现场检查阶段由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负责。市社保稽查大队依法对重点欠费单位进行欠费稽核,并按规定追缴欠费,直至做出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提高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措施,是确保我市社保基金安全稳定的重要步骤。各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本次检查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次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负责,认真检查。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自查自纠,检查组要认真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要按要求认真检查,详细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并标明问题依据。市社保局负责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社会保险稽查大队负责现场检查工作,各单位派出专人负责联络和对接,自查自纠和现场检查情况应形成报告及时报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三)严格责任,确保追缴到位。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财务资料,自觉自查自纠并积极与经办机构协调沟通,按时补缴欠费。对拒不配合或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