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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养老保险、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养老保险管理材料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保管期限:永久[综])

    1、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审核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编制文件和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在职职工工资花名册汇总表;

   (7)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一)单位名称;(二)住所或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六)主管部门;(七)隶属关系;(八)开户银行、账号;(九)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缴费单位的上述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申请;

   (2)《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表》;

   (3)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核准批准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

   (5)新的银行开户证明或银行账号变更证明;

   (6)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如《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动,参保单位在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后,社保经办机构应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留存归档;

   (9)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分立登记

    参保单位在出现机构重组并从原单位分立出新成立单位时应进行单位分立登记,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1)缴费单位分立申请表;

   (2)社会保险登记表;

   (3)原参保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新分立参保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原参保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6)新分立参保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7)新参保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退休人员托管协议》;

   (10)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4、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费义务时,应及时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者吊销、被批准破产、解散、撤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办理注销的参保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缴费单位的注销申请;

   (2)《郑州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破产、改制、注销情况登记表》;

   (3)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兼并的文件复印件;

   (4)注销通知或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5)《退休人员托管协议》;

   (6)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合并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兼并(合并)或被兼并情况时,应按规定进行合并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1)参保单位的兼并(合并)申请;

   (2)郑州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兼并(合并)/被兼并情况登记表;

   (3)参保单位兼并(合并)/被兼并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退休人员托管协议》;

   (5)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保管期限:10年[综])

    1、《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参保单位,每年应进行一次年检,参保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审核资料。

   (1)参保单位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自查登记表;

   (2)参保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自查登记表;

   (3)参保单位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4)参保单位无财务报表情况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对应的其他证件复印件;

   (5)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

对参保单位遗失、毁损《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参保单位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的,重新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

   (1)参保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

   (2)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驻郑办事处登记证及企业相对应的其他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发证期满5年的,参保单位应办理换证手续,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1)《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登记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证;

   (3)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单位)(保管期限:100年[征1])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1)建立参保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表;

   (2)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可以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

   (3)新接收分配学生派遣证复印件;

   (4)复转军人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及安置介绍信的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恢复

   (1)职工恢复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表;

   (2)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3)领过失业金人员,需提供领失业金的相关证明;

   (4)其他可以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县(市)、区转入

   (1)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市内转移表);

   (2)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跨区转移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可以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

   (5)原参保地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表(查询单);

   (6)原参保地出具的结算单。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辖市转入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新增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可以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县(市)、区转出

  (1)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市内转移表);

  (2)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跨区转移表);

  (3)“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表(查询单);

  (4)原参保地出具的结算单。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辖市转出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7、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

  (1)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中断申报表;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单位开除或除名决定;

  (3)其他可以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证明。

   8、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1)死亡退款

   ①参保人死亡证明

   ②参保人火化证明

   ③参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退个人:代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退单位:参保职工退保一次性结算申请表

   (2)出国(境)定居

   ①户籍注销证明

    ②其他国家永久居住证明复印件

    ③退个人:代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退单位:参保职工退保一次性结算申请表

  (3)重复缴费退款

   职工原、新参保地重复参保的证明材料

   9、职工个人信息变更

  (1)基本信息变更:在职职工基本信息变更表(勘误表)

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职工个人档案材料;

   (2)参保职工缴费指标变更表(勘误表)。

    四、参保人员登记类(个人)(保管期限:100年[征2]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新增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复转军人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及安置介绍信的复印件。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恢复

职工恢复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表(恢复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内转入(市本级转移)

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市内转移表)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内跨(县)区转入

  (1)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跨区转移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原参保地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表(查询单);

   (4)原参保地出具的结算单。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市及跨省入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新增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转出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5)我局出具的转移接续联系函;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内转出(市本级转移)

   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市内转移表)

   7、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内跨(县)区转出

   (1)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跨区转移表);

   (2)“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表(查询单);

   (3)我局出具的结算单。

   8、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市及跨省转出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9、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

    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停保表)

   10、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1)死亡退款

   ①参保人死亡证明;

   ②参保人火化证明;

   ③参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代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⑤参保职工退保一次性结算申请表。

 (2)出国(境)定居

   ①户籍注销证明;

   ②其他国家永久居住证明复印件;

   ③代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参保职工退保一次性结算申请表。

 (3)重复缴费退款(具体待定)

   职工原、新参保地重复参保的证明材料

  11、职工个人信息变更

   基本信息变更:在职职工基本信息变更表(勘误表)、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职工个人档案材料。

    二、工伤保险管理材料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保管期限:永久[工])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

    1、参保登记

   (1)郑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申请;

   (2)企事业执照正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2、变更登记

(1)郑州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其它需要提供的证件或资料。

     3、分立登记

(1)缴费单位分立申请表;

(2)企事业执照正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注销登记

(1)缴费单位的注销申请表;

(2)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兼并的文件复印件;

(3)注销通知或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其它需要提供的证件或资料。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保管期限:100年[工])

    1、基本工伤保险关系建立恢复

(1)郑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登记、减少、恢复表;

(2)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

(5)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

    2、基本工伤保险关系中断

(1)郑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登记、减少、恢复表;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单位开除或除名决定;

(3)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辞职申请;

(4)其它可以中断基本工伤保险关系的材料。

    3、工伤保险关系变更

(1)郑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变更表;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其它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建立的凭证。

(三)工伤(1-4级)及工亡职工抚恤亲属享受长期待遇人员管理(保管期限:50年[工])

(1)工伤(1-4级)及工亡职工抚恤亲属享受长期待遇人员健康调查表;

(2)工伤(1-4级)及工亡职工抚恤亲属享受长期待遇人员减少表。

  (四)老工伤纳入基金管理表(保管期限:50年[工])

   (五)服务协议管理材料(保管期限:10年[工])

(1)工伤定点协议医疗配置机构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

(2)与工伤定点协议康复机构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

(3)与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材料

   (一)参保人员登记材料(保管期限:100年[居])

(1)《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高龄转参保登记表》;

(3)《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4)《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5)身份证复印件;

(6)户口簿相关页复印件;

(7)参保人其子女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8)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

   (9)享受财政补助(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绝育户父母、重度残疾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保管期限:100年[居])

(1)《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对身份证号码变动较大的,应提供《公民身份证更正证明》;

(4)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参保人员重号输机(保管期限:100年[居]

    (1)《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证重号申请输机花名册》;

 (2)《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3)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对身份证号码变动较大的,应提供《公民身份证更正证明》;

 (5)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保管期限:10年[居]   

  (1)停发或恢复发放社会保险待遇证明材料;

   (2)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据;

   (3)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代发类业务资料(保管期限:10年[居])

   (1)《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生补贴对象认证表》;

   (2)《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综合统计表》; 

   (3)《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发放明细表》。

    四、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

   (一)个人账户记账、计息(保管期限:100年[账])

    业务经办处室养老保险补缴单、利息单。

   (二)个人账户各类信息更正(保管期限:100年[账])

   业务经办处室填写的勘误并经主管局长批示信息更正表、更改依据。

    五、社会化服务材料

  (一)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保管期限:50年[社]

   1、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

   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

   2、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1)基本信息更正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

   3、郑州市企业离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减少及供养人待遇     

   郑州市企业离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待遇审定表                                   

   4、林山寨社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站“大病统筹”医保    

 (1)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退休人员花名册;

 (2)郑州市失业处退休人员花名册;

 (3)参加医保人员汇总表。

  5、郑州市破产、困难企业“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

   6、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介绍信登记表和存根

   7、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申请表

   8、企业移交社会化服务协议及退休人员花名册

 (二)异地安置登记材料(保管期限:50年[社]

   企业移交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档案。

 (三)服务协议管理材料(保管期限:50年[社]

与市属12个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的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县(市)区管理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