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16]4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新就业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转出人事档案时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我中心自2016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上规定,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