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政策和额度的确定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 理提取业务前,应由单位经办人到单位公积金缴存网点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所需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现场提供并填写,下同);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在五年内);
5、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所需材料: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现场提供并填写,下同);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在五年内);
5、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在五年内);
5、契税完税证。
(三)因上述原因,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在五年内);
5、契税完税证。
1、购房人身份证;
2、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房屋共有人无需提供关系证明。
2、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房屋共有人无需提供关系证明。
办理以上业务注意事项:
1、《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为:《提取申请表》)除金额栏和签字栏外均需填写。
2、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所填写的《提取申请表》不需要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3、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申请表》每联必须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积金账户名称一致),且职工本人须提前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签约。 委托代办人为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本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委托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经办人)时,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代办人为其他人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处公证有效的《公证书》。
4、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除“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表》外),购房合同只需复印第2、4、16/17页,所有复印件用A4纸。
5、在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须提供提取人本人“公积金联名卡”;在住房公积金郑东新区办事大厅、花园路办事大厅、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大厅、高新区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可选择使用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也可选择使用提取人本人中行卡或存折,若选择使用中行卡或存折办理,须提取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6、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取所提供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发票(契税完税证),应至少有一样有效期在五年以内。
7、购买二手房提取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应至少有一样登记发证时间在五年以内。
8、购买异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发票,应至少有一样有效期在五年以内。
2、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所填写的《提取申请表》不需要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3、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申请表》每联必须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积金账户名称一致),且职工本人须提前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签约。 委托代办人为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本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委托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经办人)时,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代办人为其他人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处公证有效的《公证书》。
4、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除“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表》外),购房合同只需复印第2、4、16/17页,所有复印件用A4纸。
5、在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须提供提取人本人“公积金联名卡”;在住房公积金郑东新区办事大厅、花园路办事大厅、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大厅、高新区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可选择使用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也可选择使用提取人本人中行卡或存折,若选择使用中行卡或存折办理,须提取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6、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取所提供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发票(契税完税证),应至少有一样有效期在五年以内。
7、购买二手房提取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应至少有一样登记发证时间在五年以内。
8、购买异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发票,应至少有一样有效期在五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