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管理,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必要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在一个年度内职工的工资、资金、补贴等会发生增减变动,要根据变动情况,相应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和比例。每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和调整关乎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规范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政策起草依据。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政策起草过程。在起草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借鉴了以往的调整相关政策实践经验,也充分考虑了郑州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充分征求了部分专家、管委会委员、缴存单位代表和缴存职工代表的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对文件的初稿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的意见,中心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讨论。此后,我们将修改后的文稿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征求意见。根据委员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我们对文稿又进行了修改。中心法规处进行了法律审核,最后中心专门召开专题集体讨论会议通过并形成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发布。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