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补充意见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15]2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5]3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
二、简化申请使用条件。企业申请使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岗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控制在4.5%以内。
其中,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x100%。计算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时,应扣除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
三、统一补贴项目和标准。对符合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据实列支、总额控制,用于补助企业待岗职工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有关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内部培训补贴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的一项。
四、规范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使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具体程序如下:
企业申请。符合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书》(附件1),每年一次向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认定公示。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企业申请,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季的最后1个月召集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确定补贴数额,并将拟补贴企业的名单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审核批准。公示后无异议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的申请书签署审批意见,并按季汇总填制《统筹地区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情况表》(附件2)。
资金拨付。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申请书及补贴情况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及补贴情况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企业银行账户。
五、其他有关规定。同一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1年内只能享受1次,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与《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5]3号)一并施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有关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内部培训补贴的办法及程序参照本意见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1.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书
2.统筹地区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情况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5年7月 日
豫人社[2015]30号附.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