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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留学人员存档

一、受理范围:

    回国后暂未就业的海外留学人才;自主创业的海外留学人才;工作单位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海外留学人才;其他海外留学人才。

    二、所需材料:

    1.我国驻外使馆教育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加盖翻译业务专用章,个人翻译无效);

    4. 国外成绩单(研究证明)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加盖翻译业务专用章,个人翻译无效);

    5. 出国时已办理了辞职、离职等解除公职手续的,还须提供出国前的原人事档案材料;出国前未就业,但已取得大、中专以上学历的,还须提供国内大、中专以上学籍档案材料。

    三、办理流程: 

  1.预录入信息后,档案和相关材料一并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核查档案各类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无缺件、错装、擅自涂改等情况。

    2.符合接收条件的,办理存档手续并发给存档凭证。

    3.不符合接收条件的,退回并说明原因。

    四、有关说明:

    1.出国前未就业或出国时办理了解除公职手续的海外留学人才,可持以上所需材料到我中心,按档案单纯保管方式办理有关手续。

    2.根据豫政办【2011】88号文规定,来豫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办理单纯存档手续后,可凭国外学历认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用人单位接收函、档案保管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到省留学回国人员与专家服务中心办理《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就业报到证》,完善就业手续。

    3.出国前,档案已在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存放,留学回国后,应及时将取得的材料(按第二项所需材料)进行合并归档。如需转入我中心,参考《档案接收》。

    4.海外留学人才办理就业后,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个人保存外,其他材料原件均应送交我中心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