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和省、市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也可与职工充分协商,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在5%-12%的缴存比例之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后,也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至5%以下。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应当与职工协商制定并向公积金中心报备补缴方案。缓缴或停缴的,缓缴或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2020年6月30日前,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照郑州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处理。若借款人还款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延迟还款时间,但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9月30日。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符合提取条件,在2020年1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未能及时提取的职工,可延期至2020年9月30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20年7月开始正常缴存,并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补缴的,视同连续正常缴存,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1日